作者:钟华 发布时间:2024-05-06 15:40:40
发布时间2024-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市游友教育公益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本机构)“火炬助学”公益助学结对子帮扶项目的受助人(即成绩优秀学习态度上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受助人)结对子帮扶活动,进一步提高本机构公益助学帮扶资助平台的贫困生识别度和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本机构实际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助人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承担在校就读或当地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生活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和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机构“火炬助学”公益项目的受助人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在各地助学点分别进行一次,每学年按照受助人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受助人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就读学校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机构志愿者联合学生受助人就读学校进行逐一家访后实行民主评议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统一由本机构进行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本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各地助学点学校或助学工作站进行各类学校受助人认定工作。
本机构秘书处全面负责指导并最终确认受助人的认定工作,认可并承认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设置的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可与财政、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 本机构将积极主动与当地教育、财政、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对接数据,及时更新建档成功的受助人信息。
第六条 本机构秘书处设立“火炬助学”助学项目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助学点每学年的受助人认定过程和结对子资助帮扶数据管理工作。现场家访参与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教育局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资助人代表和本机构派遣经过培训合格的志愿者等。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在校学生成为本机构受助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读书期间成绩优异;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在确定受助人认定范围时,本机构将会积极适当考虑向城乡低保家庭、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学生倾斜,各次认定流程中的现场家访活动,在认定过程中要重点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受助人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各助学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就读学校当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受助人消费因素。主要指受助人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受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机构将视情节确定不能或者慎重认定其受资助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受助人,应酌情取消其受助资格或降低其受助标准。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生活消费品者;
(二)自费赴异地参观名胜古迹、在风景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饮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在外租住或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十条 在具体认定工作中,参照困难因素,根据学习成绩、学习态度以及实际困难程度,可分档给给予认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受助人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填写认定申请的;
(二)受助人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受助人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受助人认定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宣传告知、个人申请、资格认定申报、结果公示和建档备案等环节,本着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等原则,本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是否结果公示等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前期宣传告知。本机构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和监护人告知受助人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火炬助学”项目的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公开认定程序和资助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受助人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助学申请,如实填写《“火炬助学”活动助学金申请表》(附表样),并尽量于每学年春季学期报到注册后提交本机构。各助学工作站或就读学校可结合实际,参照样表指导受助人填写申请表。
第十五条 审核。本机构根据受助人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初审工作,可按规定对受助人划分资助档次,可采取逐一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受助人认定精准度。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本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将受助人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知就读学校/教育资助部门或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通知到申请人。若公示时,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本机构应建立受助人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调整。
第十七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或者同受助人就读学校、教育资助部门协商无异议后,本机构将汇总该助学点受助人认定名单,分类受助人台账,连同受助人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核对信息后录入本机构“火炬助学”项目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机构将与各助学点所在教育、财政、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加强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并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受助人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各地助学工作站或学校要为受助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提供的受助人信息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 本机构要加强受助人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以尊重受助人个人尊严和隐私为前提下,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参与家访的志愿者和负责后期评定的工作人员要签订受助人信息安全保密承诺书,严格管理各类受助人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受助人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相关受助人资助信息。
第二十一条 认定受助人是实现“火炬助学”项目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贫困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基础。本机构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受助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受助人在校学习成绩或学习态度等实际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确定认定标准和统一认定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各助学工作站或当地学校要加强受助人的诚信教育,要求受助人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一经核实,要通知本机构及时取消受助人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在评定过程中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受助人隐私,严禁让受助申请人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十四条 受助人认定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本机构秘书长是受助人认定评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秘书处将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理事会通过后备案。
第二十六条 科研院所等单位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助人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前实施的所有相关资助认定规定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机构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