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友公益机构青少年信息及肖像使用和保护规章制度

作者:钟华       发布时间:2024-07-23 17:48:16

青少年信息及肖像使用和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对青少年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管理和保护,确保青少年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雇员、公益志愿者及合作伙伴在从事公益助学及其他相关活动中涉及青少年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中心应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严格保护青少年个人信息和肖像权,不得泄露、滥用或非法获取青少年个人信息,不得侵犯青少年肖像权。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条   青少年个人信息的收集应仅限于实现公益目的所必需的范围,且必须事先征得青少年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第五条   青少年个人信息的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透明原则,不得用于与公益目的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本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青少年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损毁或丢失。

第七条   员工、志愿者及合作伙伴在处理青少年个人信息时,应遵守本中心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肖像权保护

第八条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青少年肖像时,必须事先征得青少年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并取得书面授权。

第九条   使用青少年肖像时,应尊重青少年的肖像权,不得歪曲、丑化或用于侮辱、诽谤等损害青少年名誉的行为。

 

第十条  在使用青少年肖像的公益宣传材料中,应注明肖像权人姓名或昵称,并说明使用目的和授权情况。

第十一条   本中心应建立青少年肖像权使用档案,记录使用情况、授权情况等,以备查阅和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本中心应定期对青少年个人信息和肖像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雇员、志愿者及合作伙伴,本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中心鼓励青少年本人及其监护人积极行使监督权,对侵犯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经第三届第六次会议通过,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由深圳市游友教育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游友教育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