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华 发布时间:2024-07-23 17:48: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中心对青少年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管理和保护,确保青少年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中心应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严格保护青少年个人信息和肖像权,不得泄露、滥用或非法获取青少年个人信息,不得侵犯青少年肖像权。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四条 青少年个人信息的收集应仅限于实现公益目的所必需的范围,且必须事先征得青少年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第五条 青少年个人信息的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透明原则,不得用于与公益目的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 本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青少年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损毁或丢失。
第七条 员工、志愿者及合作伙伴在处理青少年个人信息时,应遵守本中心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肖像权保护
第八条 在公益活动中使用青少年肖像时,必须事先征得青少年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并取得书面授权。
第九条 使用青少年肖像时,应尊重青少年的肖像权,不得歪曲、丑化或用于侮辱、诽谤等损害青少年名誉的行为。
第十条 在使用青少年肖像的公益宣传材料中,应注明肖像权人姓名或昵称,并说明使用目的和授权情况。
第十一条 本中心应建立青少年肖像权使用档案,记录使用情况、授权情况等,以备查阅和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本中心应定期对青少年个人信息和肖像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雇员、志愿者及合作伙伴,本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中心鼓励青少年本人及其监护人积极行使监督权,对侵犯个人信息和肖像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经第三届第六次会议通过,自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由深圳市游友教育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游友教育公益事业发展中心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